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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z -/2025-022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庄) 林草罚决〔2025〕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户籍地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93056****

法定代表人: ** 职务: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单位地址 : 双柏县城人民路*

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于2025 1 1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在大庄镇麻栗树村委会鸡冠山村民小组杨辣子半坡山场(X:101.938190,Y:24.751667)建设石场时,违法占用林地修进场道路、开办空心砖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至今仍在使用。经委托的云南灿星林业有限公司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进场道路和开办空心砖厂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776㎡,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严重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5 2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大庄)林草罚告〔2025〕1号;双(大庄)林草罚听权告〔2025〕1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 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双林规〔2024〕1号)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 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776㎡×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776㎡×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5328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 2月 24日